胡阿忠,男,原系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中弄村支部书记、村委会主任兼经济合作社社长。
2004年3月,胡阿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伙同他人采用虚构退还土地征用补偿款金额及涂改土地面积的方法,共同侵吞土地征用补偿款12.6万元,其分得4万元;2007年至2009年,胡阿忠为他人在拆迁补偿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,先后四次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83万元;2007年,胡阿忠擅自将土地征用补偿款人民币365万元供某公司用于注册资本验资,并谋取个人利益;2005年至2010年初,胡阿忠为他人在获取该村所属国有土地方面,提供帮助和关照,先后5次收受人民币共计12万元。
2013年8月,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;以受贿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;犯挪用公款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;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;最终,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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